【】c0,更新快,无弹窗!
莺启父母曰:“儿有过恶,砧辱家门,愿先启一言,然后请死。”
父母惊骇,询问:“我儿何自苦如此?”
茸曰:“妾自幼岁慕西邻张浩才名,曾以此身私许偕老。
曾令乳母白父母欲与浩议姻,当日尊严不蒙允许。
今闻浩与孙氏结婚,弃妾此身,将归何地?然女行已失,不可复嫁他人,此愿若违,含笑自绝。”
父母惊谓鸳曰:“我止有一女,所恨未能选择佳婿。
若早知,可以商议。
今浩既已结婚,为之奈何?”
驾曰:“父母许以儿归浩,则妾自能措置。”
父曰:“但愿亲成,一切不问。”
驾曰:“果如是,容妾诉于官府。”
遂取纸作状,更服;日妆,径至河南府讼庭之下。
龙图阁待制陈公方据案治事,见一女子执状向前。
公停笔间曰:“何事?”
莺莺敛身跪告曰:“妾诚诅妄,上读高明,有状上呈。”
公令左右取状展视云:告状妾李氏:切闻语云:“女非媒不嫁。”
此虽至论,亦有未然。
何也?昔文君心喜司马,贾午志慕韩寿,此二女皆有私奔之名。
而不受无媒之谤。
盖所归得人,青史标其令德,注在篇章。
使后人继其所为,免委身于庸俗。
妄于前岁慕西邻张浩才名,已私许之偕老。
言约已定,誓不变更。
今张浩忽背前约,使妾呼天叩地,无所告投。
切闻律设大法,礼顺人情。
若非判府龙图明断,孤寡终身何恃!
为此冒耻读尊,幸望台慈,特赐予决!
谨状。
陈公读毕,谓莺莺曰:“汝言私约已定,有何为据?”
驾取怀中香罗并花笺上二诗,皆浩笔也。
陈公命迫浩至公庭,责浩与李氏既已约婚,安可再婚孙氏?浩仓卒但以叔父所逼为辞,实非本心。
再讯莺曰:“尔意如何?”
鸳曰:“张浩才名,实为佳婿。
使妾得之,当克勤妇道。
实龙图主盟之大德。”
陈公曰:“天生才子佳人,不当使之孤零。
我今曲与汝等成之。”
遂于状尾判云。
花下相逢,已有终身之约;中道而止,竟乖偕老之心。
在人情既出至诚,论律文亦有所禁。
宜从先约,可断后婚。
判毕,谓浩曰:“吾今判合与李氏为婚。”
二人大喜,拜谢相公恩德,遂成夫妇,偕老百年。
后生二子,俱招高科。
话名《宿香亭张浩遇茸鸯》。
当年崔氏赖张生,今日张生仗李鸯。
同是风流千古话,西厢不及宿香亭。
(未完待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