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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香亭张浩遇莺莺4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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莺启父母曰:“儿有过恶,砧辱家门,愿先启一言,然后请死。”

父母惊骇,询问:“我儿何自苦如此?”

茸曰:“妾自幼岁慕西邻张浩才名,曾以此身私许偕老。

曾令乳母白父母欲与浩议姻,当日尊严不蒙允许。

今闻浩与孙氏结婚,弃妾此身,将归何地?然女行已失,不可复嫁他人,此愿若违,含笑自绝。”

父母惊谓鸳曰:“我止有一女,所恨未能选择佳婿。

若早知,可以商议。

今浩既已结婚,为之奈何?”

驾曰:“父母许以儿归浩,则妾自能措置。”

父曰:“但愿亲成,一切不问。”

驾曰:“果如是,容妾诉于官府。”

遂取纸作状,更服;日妆,径至河南府讼庭之下。

龙图阁待制陈公方据案治事,见一女子执状向前。

公停笔间曰:“何事?”

莺莺敛身跪告曰:“妾诚诅妄,上读高明,有状上呈。”

公令左右取状展视云:告状妾李氏:切闻语云:“女非媒不嫁。”

此虽至论,亦有未然。

何也?昔文君心喜司马,贾午志慕韩寿,此二女皆有私奔之名。

而不受无媒之谤。

盖所归得人,青史标其令德,注在篇章。

使后人继其所为,免委身于庸俗。

妄于前岁慕西邻张浩才名,已私许之偕老。

言约已定,誓不变更。

今张浩忽背前约,使妾呼天叩地,无所告投。

切闻律设大法,礼顺人情。

若非判府龙图明断,孤寡终身何恃!

为此冒耻读尊,幸望台慈,特赐予决!

谨状。

陈公读毕,谓莺莺曰:“汝言私约已定,有何为据?”

驾取怀中香罗并花笺上二诗,皆浩笔也。

陈公命迫浩至公庭,责浩与李氏既已约婚,安可再婚孙氏?浩仓卒但以叔父所逼为辞,实非本心。

再讯莺曰:“尔意如何?”

鸳曰:“张浩才名,实为佳婿。

使妾得之,当克勤妇道。

实龙图主盟之大德。”

陈公曰:“天生才子佳人,不当使之孤零。

我今曲与汝等成之。”

遂于状尾判云。

花下相逢,已有终身之约;中道而止,竟乖偕老之心。

在人情既出至诚,论律文亦有所禁。

宜从先约,可断后婚。

判毕,谓浩曰:“吾今判合与李氏为婚。”

二人大喜,拜谢相公恩德,遂成夫妇,偕老百年。

后生二子,俱招高科。

话名《宿香亭张浩遇茸鸯》。

当年崔氏赖张生,今日张生仗李鸯。

同是风流千古话,西厢不及宿香亭。

(未完待续)